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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淑芹与被执行人姚乾,姚娜,姚梅,姚清,姚桂春,姚贵彬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赡养费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姚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弭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