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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介木与赵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57-1号原告李介木,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树立,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吉农民初字第215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已撤诉,故解除对被告赵树立所有的吉A666**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树立所有的吉A666**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