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成,周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永成,男,1971年生,汉族,无业。被告:周海波,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成撤回对被告周海波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