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成,周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永成,男,1971年生,汉族,无业。被告:周海波,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周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成撤回对被告周海波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