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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某与范君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范君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范君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日与被执行人范君一(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君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夏日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在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267号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君一在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的工资、奖金、补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