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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与丈夫宁期志(在逃)于2014年7至8月间,共同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清水村下塘子组419号一楼经营无名电游室,室内放有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吉祥马”、“海盗船2”捕鱼机各1台。参赌人员在该店内以现金换取一定比例的游戏分值后即可在捕鱼机上进行操作,完毕后凭剩余的分值按比例兑换现金。被告人刘某与宁期志为便于管理,聘请罗某(另案处理)在店内负责为参赌人员上、退分等工作。2014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电游室查获,并将被告人刘某及正在电游室内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李某、杨某、田某抓获。上述捕鱼机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可供8人同时上机操作的“吉祥马”、“海盗船2”捕鱼机各1台、记账本2本,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月湖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月)决字(2014)第1709-17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田某、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赌博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中心作出的长公(岳)行认字(2014)第03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