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泽江与谢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泽江,谢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0-1号原告:余泽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谢尚亮,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江诉被告谢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泽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尚亮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泽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尚亮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余泽江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