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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泽江与谢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泽江,谢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0-1号原告:余泽江,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谢尚亮,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泽江诉被告谢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泽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尚亮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泽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尚亮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余泽江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