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尕哈甫托乎提与廖海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哈甫托乎提,廖海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尕哈甫托乎提,男,维吾尔族。被告廖海平,男,汉族。原告尕哈甫托乎提与被告廖海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尕哈甫托乎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尕哈甫托乎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尕哈甫托乎提撤回起诉。诉讼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尕哈甫托乎提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