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正强与广东你和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369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你和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正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你和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强,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秦红华,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英,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泽良。上诉人广东你和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你和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同类��系列案件已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601-619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