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某乙与周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忠明,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周望,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继承纠纷上诉一案中,周某甲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不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