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执字第5596、5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罗炳威与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蓝林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炳威,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蓝林,劳智彪,林泳,于丽,钟绮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5596、5597号申请执行人罗炳威,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金钟大厦8楼805房。被执行人蓝林,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劳智彪,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林泳,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于丽,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钟绮满,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罗炳威与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蓝林、劳智彪、林泳、于丽、钟绮满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66、565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56、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罗炳威偿还160335.34元及利息(以160335.3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蓝林、劳智彪、林泳、于丽、钟绮满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因被告人广州市淼融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蓝林、劳智彪、林泳、于丽、钟绮满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61782.68元,执行费522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和车辆登记,但被执行人钟绮满名下有银行存款177811.53元,本院依法扣划,扣除两案件的执行费之后剩余的款项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五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钟绮满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五被执行人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上述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上述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穗云法执字第5596、55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