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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陈兴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陈兴刚,王丽华,高源,房德才,王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33号申请人张建伟。被执行人陈兴刚。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高源。被执行人房德才。被执行人王忠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5日审结,该案(2015)青法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兴刚、王丽华、高源、房德才、王忠军在存款15317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