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苑竹湘与尹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竹湘,尹培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苑竹湘,女,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尹培臣,男,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苑竹湘诉被告尹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竹湘、被告尹培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1日,被告在我处赊购玉米种子11袋,每袋单价40元,共计440元。2013年6月2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份。后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故此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40元。被告辩称,2013年6月2日,我去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高粱种子、葵花种子和农药,我当场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后来我把玉米种子和高粱种子都退回去了,葵花种子和农药我是上秋之后给的钱,但是我没有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抽回来,我不欠原告的玉米种子钱。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11袋,每袋单价40元,共计440元。2013年6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将玉米种子出售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主张已将玉米种子退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此被告应给付原告欠款4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培臣给付原告苑竹湘欠款44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