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德有与裴源、宋仁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有,裴源,宋仁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03-2号原告徐德有。被告裴源。被告宋仁凯。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有与被告裴源、宋仁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徐德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意对肇事车辆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徐德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德有撤回对被告裴源、宋仁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肇事车辆吉DK5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德有承担。审判员 杜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