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省周至县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6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驾驶陕A9T2**号起亚牌小轿车在周至县工业路十字东北角将我撞倒,致我受重伤,住院治疗50天。现在起诉被告张某某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32660.3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但是被告张某某并未在该公司投保,因此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周至营销部不是适格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6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俊雅代理审判员 庞 苗代理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