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晓明婚诉白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白忠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晓明,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0608182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14栋6单元4层134号。被告:白忠良,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611282132,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07栋2单元5层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白忠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