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晓明婚诉白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明,白忠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5号原告:张晓明,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06081825,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14栋6单元4层134号。被告:白忠良,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系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611282132,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07栋2单元5层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明与被告白忠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