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文明与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明,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890-1号原告蔡文明,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长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艳杰,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明诉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文明负担。审 判 长 宋 方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