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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贞与杨官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杨官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李贞,女。委托代理人李家武,男(系原告李贞父亲)。被告杨官柏,男,现在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贞诉被告杨官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贞诉被告杨官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贞于2015年5月21日以杨官柏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现正在公安检查部门侦查、起诉阶段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官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贞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撤回对被告杨官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贞负担。(此款限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舜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