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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振国与赵艮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国,赵艮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朱振国,男。被告赵艮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国与被告赵艮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