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振国与赵艮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国,赵艮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朱振国,男。被告赵艮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国与被告赵艮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