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妮妮与金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妮妮,金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970号原告:王妮妮,餐饮服务。被告:金虎,1993年1月27日,餐饮服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妮妮与被告金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妮妮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