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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万军与奇台县晨野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军,奇台县晨野农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张万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1日,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奇台县晨野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开和市市场农机区。法定代表人:詹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昌,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军诉被告奇台县晨野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万军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军撤回对被告奇台县晨野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93元,由原告张万军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