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峰、王娟、镇安县阳光假日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吴明峰,王娟,镇安县阳光假日大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姚桂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吴明峰,男,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莲蓉村委沈家村44号,现住镇安县河南路彩虹桥东100米阳光假日大酒店。被告王娟,女,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前街一组,系阳光假日大酒店经营者。被告镇安县阳光假日大酒店。住所地:镇安县河南路彩虹桥东100米。经营者王娟,系该公司负责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峰、王娟、镇安县阳光假日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00.00元,由原告陕西亿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