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常东海与王国军、张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东海,王国军,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常东海,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俊杰,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集团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俊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11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