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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孙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