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吉林XXXXXX有限公司与李X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XXXXXXXX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6月1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XX有奥迪A6L2.0T轿车一台(车牌号为XXX**)、日立220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奥迪A6L2.0T轿车一台(车牌号为XXXX**)、日立220挖掘机一台。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