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岭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卫和诉朱建飞、胡平、李金柏、李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和,朱建飞,胡平,李金柏,李卫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