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某与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韦勇,广西锐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四桥头)。原告罗某诉被告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韦爱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