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彭圣辉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彭圣辉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70号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宏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圣辉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成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