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结婚,因婚前彼此了解不够,性格各异,仓促结婚,婚后夫妻经常因小事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出走。被告在其怀孕后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原告为顾全大局没有同意,希望家庭能够维持下去。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在医院分娩生下一女孩李某甲。但天有不测风云,小孩一出生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部发育不良、前肠畸形等七种疾病。婴儿先后在广州、和平、河源、深圳医院治疗。被告竟然将一个正处于最需要母乳的婴儿交给原告一人带回老家由家婆照顾,自己在外面东走西溜,不抚养婴儿,不过问小孩病情,也不回家探望小孩。最可恨的是在深圳小孩刚被抢救回来,亲戚朋友都打电话给被告,要她回来护理小孩,希望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但都遭到被告的拒绝。家公早几年也得了癌症,到现在已经是晚期了,卧身在床,同样需要照顾。原告为了治疗女儿的病,不得不向亲朋好友借钱,还将得了癌症父亲的唯一养老金2.3万元也借来给女儿治病。而被告娘家一分钱也不借,不管小孩生死。为此,家婆还来到和平县妇女联合会,由妇联同志出面打电话给被告,也遭到被告拒绝,还不接听电话。被告春节时利用家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回家带走了个人的生活品及个人物品。至今没有回过家,小孩经过几次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己高达十万元,这些被告都不理不睬。更不可理喻的是,被告利用的合作医疗报销了小孩的治疗费,将报销的治疗费占为已有,不拿出来给小孩继续治疗。原告之前持一直是容忍态度,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媳妇的本份,更没有做到为人母亲的责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双方共同负担小孩的治疗费与生活费。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结婚后于2014年11月8日生育了一个小孩,至今未满一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违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因被驳回起诉,无需缴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