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行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国有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凌河行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于某,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某,锦州市凌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满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李红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