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子兴与李江涛、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兴,李江涛,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李子兴。被告:李江涛,武强县武强镇马头村。被告:张春梅,系李江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兴与被告李江涛、张春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子兴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审 判 员  杨庆国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