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子兴与李江涛、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兴,李江涛,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李子兴。被告:李江涛,武强县武强镇马头村。被告:张春梅,系李江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兴与被告李江涛、张春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子兴负担。审 判 长 武振生审 判 员 杨庆国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