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馨悦诉被告王志远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02号原告王**,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凌源市城北街北段*****号楼*单元***室,现住凌源市二监狱家属楼*号楼。法定代理人黄**(原告母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城北街北段,现住凌源市。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四龙沟村*组**号。原告王**诉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