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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光、陈莲芳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光,陈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建光,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莲芳,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光、陈莲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光、陈莲芳银行存款58092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光、陈莲芳收入5809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