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随庆堂与被告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庆堂,曹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随庆堂,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庆堂与被告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随庆堂所提供的被告曹新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随庆堂对被告曹新的起诉。原告随庆堂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