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随庆堂与被告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庆堂,曹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随庆堂,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庆堂与被告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随庆堂所提供的被告曹新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随庆堂对被告曹新的起诉。原告随庆堂预交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