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兴会与赵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会,赵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张兴会,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坤,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会与被告赵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会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兴会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