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