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唐承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彭国周,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承六,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被告唐承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负担。审 判 长 向左斌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