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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晶与毕志冬、马立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毕志冬,马立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324号原告李晶,女,29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志冬,男,29岁,职业不详,现在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立茹,女,53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诉被告毕志冬、马立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