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李晶与毕志冬、马立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毕志冬,马立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324号原告李晶,女,29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志冬,男,29岁,职业不详,现在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立茹,女,53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诉被告毕志冬、马立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