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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许景卫、杨云虎、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娟,许景卫,杨云虎,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小娟,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泽,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景卫,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云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瑞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林峰,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代表人柴建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雅婧,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娟与被告许景卫、杨云虎、山西诺维兰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河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计2206元,由原告王小娟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