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宗耐和雷林颖、李金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耐,雷林颖,李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039-1号申请执行人黄宗耐,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雷林颖,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宁德市东侨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金晶,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宗耐和被执行人雷林颖、李金晶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590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林颖、李金晶均系单位职工,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林颖、李金晶的工资收入65000元(包含诉讼费550元及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