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大军与杨长命、吴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军,杨长命,吴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军,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杨长命。被执行人吴兆平。申请执行人李大军与被执行人杨长命、吴兆平民间借贷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3)射耦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长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李大军1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得的利息。吴兆平对杨长命的上述借款和利息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耦民初字第0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王 樵审判员 王正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