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久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久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商初字第00106号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7723-5。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耀东。被告黄山市久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北岸镇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898154-2。法定代表人李其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久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