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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再明与林米华、林君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再明,林米华,林君华,朱阿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张再明。被告:林米华。被告:林君华。被告:朱阿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明与被告林米华、林君华、朱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3459.50元,由原告张再明负担。审 判 长  应万荣人民陪审员  杨文云人民陪审员  杜志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