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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罗菊萍、胡韶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菊萍,胡韶勇,黄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罗菊萍,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胡韶勇,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月英,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罗菊萍与被执行人胡韶勇、黄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菊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韶勇、黄月英支付借款61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45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高园小区泾边苑47幢东3至东5一层至三层房屋本案系抵押权人,经房管查系路桥法院首查封。查看查封房产,被执行人已长期未在家中,家里其父亲母亲住着,老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亏帐长期不在家中,该房产一时腾退困难,一时难以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韶勇、黄月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7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