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金初字第217号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白建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恒党,男,该行职工。被告王书杰,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尹玉川,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牛东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兰杰,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栓成,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书杰、尹玉川、牛东杰、王兰杰、王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54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宏伟人民陪审员 褚培培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