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与李洪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李洪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业主肖桂勇,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办事处水塘坝1社,组织机构代码L2701115-9。委托代理人刘征鑫,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鹏,男,生于1971年9月10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李洪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李洪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由原告昭通市昭阳区海洋建材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