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传和、杨宗平等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传和,杨宗平,杨宗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4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传和。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宗平。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宗权。申请再审人杨传和等3人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违法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杨传和等3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省政府的批准征地内容,是在2013年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才得知,并未超过复议期限。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与本案无关。省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12日,杨传和等3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12月23日,其于、不服苏国土资地函(2003)61号《关于批准南京市六合区200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2003)61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3)61号通知。而省政府作出《告知函》认为:(2003)61号通知下发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按规定于2003年9月张贴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杨传和等3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复议期限。杨传和等3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政府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告知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另查明,2005年10月18日,杨传和等3人与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分别领取龙池花园三套安置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所涉(2003)61号通知下发后,相关公告于2003年9月张贴公示,且在《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公布了(2003)61号通知的相关内容,故省政府认定杨传和等3人的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并无不当。且杨传和等3人已经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针对省政府作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原审裁定对杨传和等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杨传和等3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传和等3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