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与陈思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陈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韶关分行。负责人:朱和东。被执行人:陈思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思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思鹏的存款人民币984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劲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泽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