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鄢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又名欧阳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罗行军,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鄢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懂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湛赛男,被告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段感情较好,后因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不关心、不联系原告,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欧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上半年在昆明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欧阳名艺,现随其祖父母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导致夫妻联系较少,感情淡化。2015年3月,原告起诉后,到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四天。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前段夫妻也能和睦相处,并生育了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各自外出务工时间较多,相互沟通和交流不够,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淡化,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沟通和理解,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鄢某与被告欧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盼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