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范银平与王定波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银平,王定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范银平,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24日。法定代理人夏洪炳,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30日。特别授权代理人李红梅,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4日。原告范银平诉被告王定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国海、人民陪审员吴天志、孔彦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原被告在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右手小臂骨折并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另,被告王定波于2010年4月1日将其本人户口迁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马家乡新宁村4社1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诉状所列被告之身份信息已注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引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遂宁市安居区境内,本院无管辖权。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周国海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铭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