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池县看守所。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1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吕某某进入神池县龙泉镇兰某某家行乞时,见屋内无人,便将兰某某放在进门左边衣架上夹克衫内的钱包盗走,并与从厕所出来的兰某某碰面后,趁兰进屋时,吕某某逃离,在逃至神池县国税局楼下时,将钱包内的450元人民币装在自己内裤里,将钱包及包内银行卡、身份证扔到垃圾箱。后在民政局附近的一条巷子里被兰某某抓住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兰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师立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树 百度搜索“”